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七、产品质量
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4 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
4.3 环境参数
4.3.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参见附录 B。
2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20~25℃,相对湿度应为 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 18~26℃,相对湿度应为 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50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的低照度不应低于 200 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100 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 I 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5dB(A) ,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 60dB(A) 。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5.3 物流与物料净化
5.3.1 进入洁净用房的物流应与分门而入,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做到单向输送,不得交叉。
5.3.2 物流程序应包括:外包清洁、拆包、传递或传输。
5.3.3 进入洁净区的各种物料、原辅料、设备、工具和包装材料等,均应在拆包间内清理、吹净、拆包。拆包间应跨洁净区与非洁净区设置。
5.3.4 不能拆除外包装的应在拆包间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5.3.5 在不同等级的洁净用房之间进行物料的传递,应采用传递窗或落地式传递窗。
5.3.6 当采用传送带连续传送物料、物件时,除非具有连续消毒条件,传送带不应穿越非洁净区,应在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并在两区之间分段传送。
5.3.7 当用电梯传送物料、物件时,电梯宜设在非洁净区,输送人员、物料的电梯应分开设置。当必须将电梯设在洁净区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5.3.8 当生产流水作业需要在洁净用房墙上开洞时,宜在洞口保持从洁净用房等级高的一侧经孔洞压向洁净用房低的一侧的定向气流,洞口气流平均风速应≥0.2m/s。
5.4 人员净化
5.4.1 人员通过用房宜包括雨具存放、换鞋、存外衣、卫生间、盥洗室、淋浴室、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换无菌鞋和空气吹淋室等部分。
GB 50687-20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附录A
食品生产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资料性附录)
表 A.1 非终灭菌食品生产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洁净用房等级 适用的生产阶段或关键控制点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生食切割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食品的冷却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食品灌装(或灌封)、分装、压盖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灌装前液体或食品的加工、配制 Ⅱ级背景下的 I 级(局部百级) 检验 Ⅱ级(万级)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存放以及处于未完全密闭状态下的转运 Ⅲ级(十万级)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终清洗、装配或包装、灭菌 Ⅳ级() 食品原料的预处理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膏霜洁净车间装修定制公司的汇龙净化于2025/3/15 11:09:3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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